第305章 bug级理论!【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!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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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实话,林月觉得,一个法学人不应该...最起码不能满脑袋都是这种近乎挑衅司法的思维!
什麽叫...这是一个假肢?
谁家假肢内部存在‘钢珠’?
谁家假肢可以将钢珠发射出去将人打死?
谁家假肢会有枪管!?
“不对不对不对,这不对的!”
林月连忙摇头,他连忙将一侧的文件拿来,上面的字迹很是清晰。
几人凑近一看,发现这文件赫然是一审相关的信息材料。
“这是一审信息。”
“不说官方自己的鉴定,单单是被告人李杰自己都承认这是一把‘枪’。”
李杰没有说谎,毕竟他也没说谎的必要,案发过程全被拍了下来,他给自己辩解最多也就多活个一两天,反倒是还要承受24小时的审讯。
对他来说,能把魏田杀了...已经够本。
所以......
“你看,这是2003年,5月1日,枪杀魏田後李杰被羁押的口供。”
“口供上,李杰原话是:‘枪是我自己造的,87年打鸟用的,一共就造了一把,本以为.......’”
林月指了指文件上的信息。
是的。
李杰确实承认了,警方、法院、检察官、被告、原告,都将凶器认定成了枪。
没有人对这东西有质疑!
但话又说回来了......
“枪械的判定...是根据人的主观意识所定义的吗?”
徐德突然眉头一挑,看着面前的人,露出个试探性的表情。
他微微低头,盯着对方的眸子,又道:
“林律师,你觉得呢?枪是怎麽判定的?”
这话落下的刹那。
现场几人微微一顿。
枪...是怎麽判定的?或者说,什麽东西,才能被判定为一把枪?
“林律师,你看,我手里也有一把枪。”
徐德再次开口,这次语气很是淡然,他伸出一个拳头,食指和拇指伸直,比划出一个‘7’字形。
随即指尖对着林月,嘴唇微微一张。
“啪!”
这就好似两个幼儿园的小朋友,用手比作手枪进行枪战。
很幼稚,三人隐隐有些不理解。
徐德收回手,他露出一副温和的笑容,淡淡看着林月,开口道:
“林律师。”
“刚才那就是我说的‘枪’,而我,也对你开了枪。”
“那麽,你是不是被枪击了?”
“我是不是也需要被警方逮捕,判我一个非法持枪罪,以及枪击他人的罪责?”
林月微微一顿,旋即明白对方意思。
法律对一个东西的判定,判定这究竟是什麽玩意,是有一套明确的客观标准的。
个人主观上的意识判定,无法影响客观标准。
比如。
你比了个‘7’字,你主观上说这是枪,那麽,这真的算枪?自然不算。
同理。
如果你自己手搓了一把枪,用这玩意打死了人,那麽,你主观意识说这不是枪是一个烧火棍,难道法律就会认定你用烧火棍打死了人?
不会!
总的来说。
“凶器的判定,是看客观司法标准的。”
徐德开口道:
“而不是凶器持有人的主观描述!”
“所以,哪怕凶器是李杰自己亲自造的,但.......”
说到这。
他微微一顿,双手一摊,摇头道:
“他就是一钳工,他还能比我懂搓出来的是什麽?”
虽然凶器是李杰搓的,但没徐德懂搓的是什麽.......
话落的刹那。
周围三人陷入良久的沉默,张了张嘴,显得欲言又止,但愣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
良久。
还是身侧的钱昊思索片刻,这才缓缓说道:
“徐律师您说的确实没问题,凶器是靠客观标准判定,而不是人的主观思维定义。”
“但.......”
“从客观标准来看,涉案凶器,依旧是一柄货真价实的枪!”
钱昊深吸一口气,他决定不再摸鱼了,而是脑子一动。
下一秒。
有关《枪支管理法》的法例就出现在脑子里。
钱昊稍稍检索,旋即缓缓开口道:
“枪械的判定是比较严谨的。”
“一般来说,是从三方面来鉴定一个东西究竟是不是枪。”
说着。
他伸出三根手指,再次说道:
“分别是:动力、结构、威力;这三者必须同时满足。”
“其中,动力指的是,器械内存在可使用火药、压缩气体、弹簧等可以施加动力的东西。”
“结构很简单,就是存在有管状器具,也就是‘枪管’的东西。”
“而威力就很简单了,达到‘足以指认伤亡或丧失知觉’的量化标准,枪口比动能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。”
也就是说。
一个东西存在枪管,内部存在可以做动力的结构,且这个动力可以造成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威力。
那麽。
这就算枪!
看着是不是其实很松垮的?
实则不然,尤其是‘威力’,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动能,一般是什麽画面?
这麽说吧。
你在超市,路边玩具摊,那些给小孩玩的塑料仿真枪,其中有许多都能达成!
只要可以近距离打穿可乐罐,铝制易拉罐,其动能基本就达标了,而这两种罐子多软基本不用过多解释。
总之......
如果真要按照《枪支管理法》严抓。
理论上,那些贩卖玩具的小商贩,都能算一个‘非法贩卖枪支罪’!
“李杰的枪械,其动能经过计算,被定为60焦耳!”
“其次,凶器也存在明确的枪管。”
钱昊摸着下巴,眼眸中流露出冷静,缓缓开口道:
“因为这是要制作假肢,如果要是将两头空洞封堵,就模拟不了膝盖。”
“若是内部填实,便会过重,所以,枪管被保留下来。”
“威力、管状物、动力结构。”
“同时满足三者,完全符合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中,针对‘枪械’的判定标准!”
综上。
弹丸击中魏田,那麽...也会被判定为,持枪杀人。
不过......
话虽如此,但是。
“不不不,判定枪械的原理,确实是这三者。”
“但,其中针对管状物却并非单纯存在管状物!”
只见。
徐德忽的推了推眼镜,他看着面前的钱昊,忽的开口补充了一句。
“所谓的‘管状物条件’,指的是‘管状器具发射’!”
“而不是存在‘管状物’‘发射’这两条因素!”
东国的文化博大精深,一句话,如果多一个‘,’那麽都会导致意思不同。
管状器具发射,和‘管状器具,发射’,这是两种不同的意思!
前者指的是,枪械射出的子弹,经过管状物调整飞射方向,实现精准打击。
後者。
则是存在‘管状物’,以及子弹发射。
而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前者才被划为判定枪械性质的条件!
也就是。
如果你制造的东西,存在枪管,且也能发射子弹,但如果子弹并不是通过枪管发射,那麽......
“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...”
“理论上,这就不是枪!”
徐德眼神一凝,好似是在说脑筋急转弯一样,但意思却很明显了。
这话落下的刹那。
钱昊林月王超三人,明显愣住,他们刚想反驳,但忽的顿住。
是了。
这个条件不能断句,必须连起来组成‘通过枪管发射子弹’,随後再同时构成‘动能来源’‘威力量级’,才能指定一个东西为枪。
为什麽?
看起来是不是有点奇怪?
这麽说吧。
“林律师,钱律师。”
“如果,现在我找来两根钢管焊接成一个‘y’形,再用弹簧代替皮筋,制作出一个弹弓。”
“弹簧蓄能,将钢珠抛射出去,可以打碎一个啤酒瓶。”
“其动能远远超出‘1.8焦耳\\/平方厘米’,甚至是法律规定的数倍!”
徐德眼睛微微睁大,他好似是在试探法律的底线。
说出的话有些反常识,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没想过,但偏偏......却是在以法律的角度开口。
徐德道:
“此时,我这个弹弓,它具备《枪支管理法》中针对枪械的‘钢管、弹簧、威力’三条定义。”
“完美满足判定枪械的依据!”
“但是,你能说我这弹弓是枪吗?”
能吗?
不能!
因为从客观角度来讲,这就不可能是一把枪,哪怕符合,也依旧不能以枪的态度对待。
所以,这条法例不能断句,只能是。
【管状器具发射子弹!】
但.......
“导致魏田死亡的子弹,是从枪管发射出去的吗?”
徐德忽的反问一句。
他盯着面前三人,说出的话好似魔鬼在耳旁的低语,只听,他缓缓开口道:
“如果...钢珠不是从管状物的枪管中射出。”
“那麽......它算枪吗?”
刹那间。
一种宛若醍醐灌顶的感觉,充斥在三人身上,令其瞳孔微微放大,整个人脸上流露出惊愕感。
从监控,以及公检法进行的检测来看。
导致魏田死亡的钢珠,也就是枪械的子弹并非是通过枪管射出。
而是‘魏田、李杰’大力摔打,导致枪身出现的一个缝隙。
随即,卡住强力弹簧的零件损坏,蓄能已久的弹簧,这一刻猛地用力,将这枚钢珠,从缝隙而不是通过钢管,射在魏田身上。
其动能说实话打在身上其余任何一个部位都不会死。
但偏偏就是眼睛!
偏偏还通过眼睛击中了大脑!
於是乎。
“魏田死了。”
“而导致他死亡的过程中,明确缺乏了‘管状器具’发射!”
徐德此时念头通达,脸上满是找到案件漏洞、司法bug的惊喜。
他连忙走回电脑桌前,将案发监控调整到魏田刚好被击中的那一刻。
“你们看。”
“这连枪口都没对准魏田,子弹怎麽可能会通过枪打到他?”
“那子弹必然是从缝隙击中的人!”
“如果是从缝隙,那麽,便百分百不属於《枪支管理法》中,有关‘管状器具发射’的条件!”
“那麽。”
“纵使,这个凶器符合‘威力、动力’,但却不符合上述发射条件。”
“而给一个凶器定性为枪械,法律原文明确规定,指的是三个条件同时满足,缺两个甚至是缺一个,都不构成判定为‘枪’!”
徐德一连串的话语脱口而出。
他说的话逻辑很明确,解释的也恰到好处。
这下。
别说王超了。
此时。
就连钱昊林月,也当场愣在原地,大脑有些宕机,脑细胞疯狂损耗。
是啊。
“凶杀过程中的情况好像...确实无法将这东西定义为枪。”
“但如果重新装填子弹呢?”
“如果,重新装填子弹,不看凶杀现场,单纯给这个凶器进行定义,检测是否为枪呢?”
“此时,将子弹放好不再错位,再施加一个‘动力’,理论上子弹确实能从枪管中飞射出,精准击中他人。”
“但......没有扳机啊。”
“没有击发装置啊!!!”
钱昊懵了,他来回踱步,脑子里思索好半晌,只觉得两条思路在脑子里互相打架。
他感到头疼。
旋即索性拿来一个马克笔,在纸张上梳理思路。
“案发时的过程:”
“弹簧一头卡扣脱落,制造了动力,符合‘动力、威力’,但子弹没从枪管发射,所以,不算枪。”
他将两条思路完全写下。
公检法是有一套很标准的鉴定流程的,如果你提起鉴定要求,他们就会进行。
正常是两种情况。
一,你持枪杀人时的全过程,这个过程鉴定是不是枪。
这也就是上面说的情况。
二,案发後,官方拿去测试,观察这是不是枪。
至於如何鉴定.......
根据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,原文中有一条处理原则:
【对不能正常发射的疑似枪支,应尽可能查明原因,予以修复或进行必要的处理後进行射击试验。如确因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,不能认定为枪支。】
相反,如果还原条件後,能造成射击,那这就是枪。
就本案而言。
将这柄枪还存在的零件进行修复後测试。
“而现在公检法,重新对枪进行验证:”
“子弹原本盖在的凹槽还在,复位後,其位置完全可以通过枪管瞄准发射,但因为没有扳机,又或是说没有击发装置,所以子弹无法发射,缺少‘动力’。”
“那麽,此时‘管状器具发射’满足,但‘威力、动力’缺失!”
钱昊写着写着。
“哪怕,将断掉的弹簧修复,子弹不卡在凹槽而靠近弹簧,控制弹簧再断一次施加动力。”
“但子弹没在正确的位置,所以,不会通过‘枪管’射出,只能从缝隙里乱射。”
“那麽,‘动力、威力’有了,可‘管状物发射’又不存在!!!”
“绕回去,闭环了!”
他脸上逐渐流露出怀疑人生的表情,猛地看向身侧的徐德,眼神愣愣的。
还是那句话。
《枪管法》明确规定,三条法例,缺失任何一条,都不能称之为枪。
那麽,就本案而言,这起涉案凶器。
理论上......
“这好像还真不能称之为‘法律意义’上的枪!”
钱昊无比震惊的开口。
话落的刹那,整个人只觉得大脑褶皱都被捋平了,无比的顺滑。
屋内的林月钱昊王超三人,便大眼瞪小眼的互相看着,半晌愣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
徐德...是对的。
这惊世骇俗的言论竟然真是对的!
有这麽一个东西。
它能杀人,有枪管,有子弹,造型和枪一模一样。
他杀人的方式也和枪一样!
但,它还真就不是枪。
同样的,问题也来了。
如果这不是枪,那这是什麽东西?
要知道,任何东西都是需要定义的,凶器更是需要给一个准确的称呼,那钳工、也就是被告人李杰,手搓出的玩意究竟是什麽东西?
“是假肢!”
“他手搓出了一条假腿!!!”
徐德没有丝毫犹豫,立马抢下定义权,直接开口,将凶器进行了定义。
“一个东西是什麽,需要看它被用来做什麽。”
“这近十年来。”
“被告人李杰一直将它放在自己断掉的那条腿上充当假肢。”
“既然,它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枪,所以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,这就是.......”
徐德说到这,他微微吸了口气,认真且严肃的说道:
“这就是一条假肢!”
话落的刹那。
“啪!”
王超一手拍在额头上,眉头蹙起,眼神略带惊骇的看着徐德,眼神中思绪紊乱。
他问道:“假肢?”
徐德点头,“对,就是假肢!”
不是枪,用处又是代替腿,这可不就是假肢吗?
“我的天!”
王超只觉自己再次开了眼界了。
自从跟了这个人做律师,对方时不时就给自己来点司法的震撼。
他觉得很激动,很兴奋。
这才对啊。
这才是司法!
以往,学校里那些白头发老师教导的那都是什麽东西?
听着就想睡觉!
但这不一样啊,听着就令人精神抖擞!
“但子弹终究还是杀死了人。”
林月迟疑了些许,在一旁提出自己的问题。
“如果依照假肢来算的话,假肢怎麽会有子.......”
只是。
她话还没说完。
徐德便连忙摆手,否定了她这个思维。
“不不不,不不不。”
“什麽叫子弹?”
徐德开口道,他指了指文件上,官方打印出的照片。
那是一个弹珠,上面还带血,和小拇指的指肚差不多大,这是警方解剖了死者大脑,从脑子里挖出的‘弹药’。
“枪里发射出去的才叫子弹。”
“咱们这不是枪,这是假肢,那麽,这就不叫子弹。”
“而是钢珠!”
“钢珠怎麽能和子弹混淆呢?钢珠是钢珠,子弹是子弹,二者不可相提并论!”
徐德严肃的纠正对方思想。
他又画了个轴承,也就是里面有许多钢珠滚落的那种轴承。
画完後,扭头看向林月,严肃道:
“林女士,你觉得这里面的是子弹吗?”
林月哑然,摇摇头。
钢珠在轴承里面起到滑动的作用,是一种正常的工业零件,自然不是子弹。
“对咯。”
“所以,咱们也不算子弹,是一种制造假肢所用到的零件。”
徐德一本正经的开口,说出的话很具有可信性,令人难以质疑。
不过。
王超忽的迟疑道:“但...我没听说过假肢要用到钢珠的啊。”
确实,假肢不用钢珠。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“笨啊你,你听到的那都是工业标准化的零件!”
徐德摇摇头,脸上满是不耐,他挥挥手道:
“工业标准化自然不用钢珠。”
“但这假肢是工业标准化的产物吗?”
“这是钳工李杰,被告人李先生自己手搓的!”
“他是野路子,是乡下自己搞得我,他觉得要用钢珠,所以就用了,这难道很奇怪吗?”
工厂觉得不用钢珠,那是因为人家厉害,有脑子。
而李杰不厉害,没那些工程师厉害。
那麽,用钢珠不恰恰就证明了,这是一个厉害且笨的人,以野路子的方式搓出来的东西!?
民间手搓的玩意,里面加了什麽猛料都是有可能的!
所以,制造假肢,里面存在钢珠很合理。
综上。
“杀人的凶器,不是‘土枪’,而是‘假肢’!”
“致死的弹丸,不是‘子弹’,而是‘零件’!”
徐德深吸一口气,将语气放慢,旋即,缓缓开口说道:
“既然没有枪没有弹药,那麽,所谓的枪杀案便不存在。”
“而是一起乌龙!”
没有枪,就不算枪杀案,5月份,海城也就没将一柄枪放进了闹市区,那麽,就无需从重从严的处罚。
如果不是枪,杀人的也不是子弹,那该怎麽给案子定性?
单纯的因仇故意杀人?
不不不。
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存在的。
首先。
李杰和死者魏田,双方是明确互殴的。
从监控里,能清楚地看到,魏田指挥司机,甚至是自己亲自殴打李杰,甚至还对李杰的假肢进行了摔打。
这就是很明确的人身侵害了。
哪怕李杰因死仇找上了魏田,但他没动手,而法律没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门,只限制不能动手。
所以。
李杰从行为上,是不具备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况。
而导致魏田死亡的枪...不,或者说,是假肢呢?
既然已经给凶器定义成了假肢,且李杰不存在故意侵害,那麽......
“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!”
“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,毕竟假肢怎麽可能杀得了人呢?除非是出意外了。”
徐德缓缓开口。
是啊。
致死器具是假肢,但李杰没主观动手态度,比如说对方拿假肢往魏田头上砸去,这种行为不存在。
那麽从行为上,就不具备‘主观故意’。
没有主观故意,那凭什麽要判故意杀人案!?
甚至连故意伤害也不存在!
没有罪,那你一审凭什麽判死刑?
“但是,监控记录下李杰同样拍打这...假肢了啊?”
钱昊忽的开口,他刚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视频,此时再次询问道:
“拍打的行为导致零件脱落杀人,那麽,这理论上......”
“好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‘预料’。”
意外事故分两种,预料到的需要承担责任,预料不到则无需承担。
从监控画面来看。
李杰是存在‘开枪’意识的。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“这不是枪。”
“这是假肢!”
“他拍打假肢的行为,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!”
徐德摇摇头,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。
在案发期间,对假肢造成伤害,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,而是魏田!
对方起初以为是枪,发现不是枪後便很嚣张的摔打,之後才轮到李杰拍打。
如果说,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‘开枪’意识......
“那麽。”
“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!”
“难道,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?不可能的。”
“何况,针对这类意外事故...别忘了,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。”
徐德缓缓开口,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。
而事实也如他所说。
官方的判定,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。
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,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,同理,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,就裁定你没预料到。
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。
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...很简单粗暴!
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!
“还原‘假肢’的原本条件,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。”
“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、两次、三次、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,直到上百次!”
“你觉得,这里面,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!?”
徐德摇摇头,提出一个客观问题。
首先,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。
其次,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。
最後,从缝隙出去的钢珠,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,甚至是透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!
重重因素叠加下来。
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,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?
几十?几百?怕是几千次都不行!
所以。
“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,复刻出杀人情况,难道这能称之为‘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’?”
徐德笑了笑,双手一摆,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。
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麽个测试法。
很粗暴简单,却也很科学严谨。
“综上所述。”
“这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十六条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’”
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......”
说到这,他缓缓吐出一个,在场几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後四个字。
也就是......
“不是犯罪!”
话音脱口而出。
在场众人精神一抖。
是的。
既不能预见,甚至不能控制,那麽,就需要成立为意外事件,如果是意外事件,那就明显构成《刑法》第16条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’。
就像。
手机都有可能因为电池导致爆炸。
每一次摔手机,都有可能导致电池受损,爆炸出现的可能,但是,你和你朋友玩游戏,打到情绪激动,将手机摔在地上。
结果把你朋友炸死了。
这种极小概率事件,难道能证明你是故意摔手机将你朋友炸死的吗!?
不能。
很明显是意外事件。
16条中明确说出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’。
不是犯罪,那你就没罪,没有罪......
那凭什麽判刑!?
“综上所述。”
“就本案而言,我方当事人李杰,不存在任何一条违法行为,不构成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条罪证!”
“一审所进行宣判的刑罚应当立马失效,作废处置!”
“死者魏田,是因其自己摔打假肢,导致假肢出现损害,进而引发不可预知事故,属不可抗力性,随即死亡。”
“期间与我方当事人李杰没有任何关系!”
“真要仔细辩论......他应该是自杀身死!”
徐德大脑活络起来,只是短时间内,脑子里就浮现出一条条想法。
这就好比刚才所说的摔手机。
魏田将李杰的‘手机’抢走,随後不断在地上摔打,最终导致手机爆炸,炸死了自己。
从法律上来说,这跟李杰没关系。
属於是意外事故领域的自我杀害,杀害魏田的是魏田自己。
而他自杀所用的东西......
却是李杰的!
“期间,真正的受害者应当是我方当事人李杰,他被‘诬告、乌龙宣判、一审判决死刑险死亡’,且从5月被羁押至眼下的8月中旬。”
“他应当拿到司法给予的赔偿才对!”
徐德眼神一凝。
“并且,魏田自杀,也就是自我杀害所用的器械,是我方当事人李杰的私人财产‘假肢。’”
“死者将假肢夺走,以损毁当事人私人财产的方式自我杀害,但却不顾我方当事人个人意愿。”
“这已经构成了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,死者魏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!”
“虽然他死了,但死不是他逃避责任的理由!”
“考虑到我方当事人是残疾人,是社会受保护的特殊群体。”
“所以,死者家属应当出於人道主义,替自杀的魏田赔偿我方当事人,一条功能完整的假肢!”
就眼下而言。
这起案子他已经从头理到尾,说的也很透彻了。
说实话。
得在海城,省高级法院的二审中打无罪,很难很难很难。
但也只能打无罪!!!
是的。
虽然很难以置信,但事实就是这样,你让徐德去做减刑辩护,那抱歉,他真没办法给李杰从死刑减刑到无期又或是有期。
但如果打无罪的话...那就有的操作了!
骤然间。
身旁三人身心一震,感到极大的震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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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家假肢可以将钢珠发射出去将人打死?
谁家假肢会有枪管!?
“不对不对不对,这不对的!”
林月连忙摇头,他连忙将一侧的文件拿来,上面的字迹很是清晰。
几人凑近一看,发现这文件赫然是一审相关的信息材料。
“这是一审信息。”
“不说官方自己的鉴定,单单是被告人李杰自己都承认这是一把‘枪’。”
李杰没有说谎,毕竟他也没说谎的必要,案发过程全被拍了下来,他给自己辩解最多也就多活个一两天,反倒是还要承受24小时的审讯。
对他来说,能把魏田杀了...已经够本。
所以......
“你看,这是2003年,5月1日,枪杀魏田後李杰被羁押的口供。”
“口供上,李杰原话是:‘枪是我自己造的,87年打鸟用的,一共就造了一把,本以为.......’”
林月指了指文件上的信息。
是的。
李杰确实承认了,警方、法院、检察官、被告、原告,都将凶器认定成了枪。
没有人对这东西有质疑!
但话又说回来了......
“枪械的判定...是根据人的主观意识所定义的吗?”
徐德突然眉头一挑,看着面前的人,露出个试探性的表情。
他微微低头,盯着对方的眸子,又道:
“林律师,你觉得呢?枪是怎麽判定的?”
这话落下的刹那。
现场几人微微一顿。
枪...是怎麽判定的?或者说,什麽东西,才能被判定为一把枪?
“林律师,你看,我手里也有一把枪。”
徐德再次开口,这次语气很是淡然,他伸出一个拳头,食指和拇指伸直,比划出一个‘7’字形。
随即指尖对着林月,嘴唇微微一张。
“啪!”
这就好似两个幼儿园的小朋友,用手比作手枪进行枪战。
很幼稚,三人隐隐有些不理解。
徐德收回手,他露出一副温和的笑容,淡淡看着林月,开口道:
“林律师。”
“刚才那就是我说的‘枪’,而我,也对你开了枪。”
“那麽,你是不是被枪击了?”
“我是不是也需要被警方逮捕,判我一个非法持枪罪,以及枪击他人的罪责?”
林月微微一顿,旋即明白对方意思。
法律对一个东西的判定,判定这究竟是什麽玩意,是有一套明确的客观标准的。
个人主观上的意识判定,无法影响客观标准。
比如。
你比了个‘7’字,你主观上说这是枪,那麽,这真的算枪?自然不算。
同理。
如果你自己手搓了一把枪,用这玩意打死了人,那麽,你主观意识说这不是枪是一个烧火棍,难道法律就会认定你用烧火棍打死了人?
不会!
总的来说。
“凶器的判定,是看客观司法标准的。”
徐德开口道:
“而不是凶器持有人的主观描述!”
“所以,哪怕凶器是李杰自己亲自造的,但.......”
说到这。
他微微一顿,双手一摊,摇头道:
“他就是一钳工,他还能比我懂搓出来的是什麽?”
虽然凶器是李杰搓的,但没徐德懂搓的是什麽.......
话落的刹那。
周围三人陷入良久的沉默,张了张嘴,显得欲言又止,但愣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
良久。
还是身侧的钱昊思索片刻,这才缓缓说道:
“徐律师您说的确实没问题,凶器是靠客观标准判定,而不是人的主观思维定义。”
“但.......”
“从客观标准来看,涉案凶器,依旧是一柄货真价实的枪!”
钱昊深吸一口气,他决定不再摸鱼了,而是脑子一动。
下一秒。
有关《枪支管理法》的法例就出现在脑子里。
钱昊稍稍检索,旋即缓缓开口道:
“枪械的判定是比较严谨的。”
“一般来说,是从三方面来鉴定一个东西究竟是不是枪。”
说着。
他伸出三根手指,再次说道:
“分别是:动力、结构、威力;这三者必须同时满足。”
“其中,动力指的是,器械内存在可使用火药、压缩气体、弹簧等可以施加动力的东西。”
“结构很简单,就是存在有管状器具,也就是‘枪管’的东西。”
“而威力就很简单了,达到‘足以指认伤亡或丧失知觉’的量化标准,枪口比动能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。”
也就是说。
一个东西存在枪管,内部存在可以做动力的结构,且这个动力可以造成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威力。
那麽。
这就算枪!
看着是不是其实很松垮的?
实则不然,尤其是‘威力’,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动能,一般是什麽画面?
这麽说吧。
你在超市,路边玩具摊,那些给小孩玩的塑料仿真枪,其中有许多都能达成!
只要可以近距离打穿可乐罐,铝制易拉罐,其动能基本就达标了,而这两种罐子多软基本不用过多解释。
总之......
如果真要按照《枪支管理法》严抓。
理论上,那些贩卖玩具的小商贩,都能算一个‘非法贩卖枪支罪’!
“李杰的枪械,其动能经过计算,被定为60焦耳!”
“其次,凶器也存在明确的枪管。”
钱昊摸着下巴,眼眸中流露出冷静,缓缓开口道:
“因为这是要制作假肢,如果要是将两头空洞封堵,就模拟不了膝盖。”
“若是内部填实,便会过重,所以,枪管被保留下来。”
“威力、管状物、动力结构。”
“同时满足三者,完全符合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中,针对‘枪械’的判定标准!”
综上。
弹丸击中魏田,那麽...也会被判定为,持枪杀人。
不过......
话虽如此,但是。
“不不不,判定枪械的原理,确实是这三者。”
“但,其中针对管状物却并非单纯存在管状物!”
只见。
徐德忽的推了推眼镜,他看着面前的钱昊,忽的开口补充了一句。
“所谓的‘管状物条件’,指的是‘管状器具发射’!”
“而不是存在‘管状物’‘发射’这两条因素!”
东国的文化博大精深,一句话,如果多一个‘,’那麽都会导致意思不同。
管状器具发射,和‘管状器具,发射’,这是两种不同的意思!
前者指的是,枪械射出的子弹,经过管状物调整飞射方向,实现精准打击。
後者。
则是存在‘管状物’,以及子弹发射。
而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前者才被划为判定枪械性质的条件!
也就是。
如果你制造的东西,存在枪管,且也能发射子弹,但如果子弹并不是通过枪管发射,那麽......
“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...”
“理论上,这就不是枪!”
徐德眼神一凝,好似是在说脑筋急转弯一样,但意思却很明显了。
这话落下的刹那。
钱昊林月王超三人,明显愣住,他们刚想反驳,但忽的顿住。
是了。
这个条件不能断句,必须连起来组成‘通过枪管发射子弹’,随後再同时构成‘动能来源’‘威力量级’,才能指定一个东西为枪。
为什麽?
看起来是不是有点奇怪?
这麽说吧。
“林律师,钱律师。”
“如果,现在我找来两根钢管焊接成一个‘y’形,再用弹簧代替皮筋,制作出一个弹弓。”
“弹簧蓄能,将钢珠抛射出去,可以打碎一个啤酒瓶。”
“其动能远远超出‘1.8焦耳\\/平方厘米’,甚至是法律规定的数倍!”
徐德眼睛微微睁大,他好似是在试探法律的底线。
说出的话有些反常识,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没想过,但偏偏......却是在以法律的角度开口。
徐德道:
“此时,我这个弹弓,它具备《枪支管理法》中针对枪械的‘钢管、弹簧、威力’三条定义。”
“完美满足判定枪械的依据!”
“但是,你能说我这弹弓是枪吗?”
能吗?
不能!
因为从客观角度来讲,这就不可能是一把枪,哪怕符合,也依旧不能以枪的态度对待。
所以,这条法例不能断句,只能是。
【管状器具发射子弹!】
但.......
“导致魏田死亡的子弹,是从枪管发射出去的吗?”
徐德忽的反问一句。
他盯着面前三人,说出的话好似魔鬼在耳旁的低语,只听,他缓缓开口道:
“如果...钢珠不是从管状物的枪管中射出。”
“那麽......它算枪吗?”
刹那间。
一种宛若醍醐灌顶的感觉,充斥在三人身上,令其瞳孔微微放大,整个人脸上流露出惊愕感。
从监控,以及公检法进行的检测来看。
导致魏田死亡的钢珠,也就是枪械的子弹并非是通过枪管射出。
而是‘魏田、李杰’大力摔打,导致枪身出现的一个缝隙。
随即,卡住强力弹簧的零件损坏,蓄能已久的弹簧,这一刻猛地用力,将这枚钢珠,从缝隙而不是通过钢管,射在魏田身上。
其动能说实话打在身上其余任何一个部位都不会死。
但偏偏就是眼睛!
偏偏还通过眼睛击中了大脑!
於是乎。
“魏田死了。”
“而导致他死亡的过程中,明确缺乏了‘管状器具’发射!”
徐德此时念头通达,脸上满是找到案件漏洞、司法bug的惊喜。
他连忙走回电脑桌前,将案发监控调整到魏田刚好被击中的那一刻。
“你们看。”
“这连枪口都没对准魏田,子弹怎麽可能会通过枪打到他?”
“那子弹必然是从缝隙击中的人!”
“如果是从缝隙,那麽,便百分百不属於《枪支管理法》中,有关‘管状器具发射’的条件!”
“那麽。”
“纵使,这个凶器符合‘威力、动力’,但却不符合上述发射条件。”
“而给一个凶器定性为枪械,法律原文明确规定,指的是三个条件同时满足,缺两个甚至是缺一个,都不构成判定为‘枪’!”
徐德一连串的话语脱口而出。
他说的话逻辑很明确,解释的也恰到好处。
这下。
别说王超了。
此时。
就连钱昊林月,也当场愣在原地,大脑有些宕机,脑细胞疯狂损耗。
是啊。
“凶杀过程中的情况好像...确实无法将这东西定义为枪。”
“但如果重新装填子弹呢?”
“如果,重新装填子弹,不看凶杀现场,单纯给这个凶器进行定义,检测是否为枪呢?”
“此时,将子弹放好不再错位,再施加一个‘动力’,理论上子弹确实能从枪管中飞射出,精准击中他人。”
“但......没有扳机啊。”
“没有击发装置啊!!!”
钱昊懵了,他来回踱步,脑子里思索好半晌,只觉得两条思路在脑子里互相打架。
他感到头疼。
旋即索性拿来一个马克笔,在纸张上梳理思路。
“案发时的过程:”
“弹簧一头卡扣脱落,制造了动力,符合‘动力、威力’,但子弹没从枪管发射,所以,不算枪。”
他将两条思路完全写下。
公检法是有一套很标准的鉴定流程的,如果你提起鉴定要求,他们就会进行。
正常是两种情况。
一,你持枪杀人时的全过程,这个过程鉴定是不是枪。
这也就是上面说的情况。
二,案发後,官方拿去测试,观察这是不是枪。
至於如何鉴定.......
根据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,原文中有一条处理原则:
【对不能正常发射的疑似枪支,应尽可能查明原因,予以修复或进行必要的处理後进行射击试验。如确因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,不能认定为枪支。】
相反,如果还原条件後,能造成射击,那这就是枪。
就本案而言。
将这柄枪还存在的零件进行修复後测试。
“而现在公检法,重新对枪进行验证:”
“子弹原本盖在的凹槽还在,复位後,其位置完全可以通过枪管瞄准发射,但因为没有扳机,又或是说没有击发装置,所以子弹无法发射,缺少‘动力’。”
“那麽,此时‘管状器具发射’满足,但‘威力、动力’缺失!”
钱昊写着写着。
“哪怕,将断掉的弹簧修复,子弹不卡在凹槽而靠近弹簧,控制弹簧再断一次施加动力。”
“但子弹没在正确的位置,所以,不会通过‘枪管’射出,只能从缝隙里乱射。”
“那麽,‘动力、威力’有了,可‘管状物发射’又不存在!!!”
“绕回去,闭环了!”
他脸上逐渐流露出怀疑人生的表情,猛地看向身侧的徐德,眼神愣愣的。
还是那句话。
《枪管法》明确规定,三条法例,缺失任何一条,都不能称之为枪。
那麽,就本案而言,这起涉案凶器。
理论上......
“这好像还真不能称之为‘法律意义’上的枪!”
钱昊无比震惊的开口。
话落的刹那,整个人只觉得大脑褶皱都被捋平了,无比的顺滑。
屋内的林月钱昊王超三人,便大眼瞪小眼的互相看着,半晌愣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
徐德...是对的。
这惊世骇俗的言论竟然真是对的!
有这麽一个东西。
它能杀人,有枪管,有子弹,造型和枪一模一样。
他杀人的方式也和枪一样!
但,它还真就不是枪。
同样的,问题也来了。
如果这不是枪,那这是什麽东西?
要知道,任何东西都是需要定义的,凶器更是需要给一个准确的称呼,那钳工、也就是被告人李杰,手搓出的玩意究竟是什麽东西?
“是假肢!”
“他手搓出了一条假腿!!!”
徐德没有丝毫犹豫,立马抢下定义权,直接开口,将凶器进行了定义。
“一个东西是什麽,需要看它被用来做什麽。”
“这近十年来。”
“被告人李杰一直将它放在自己断掉的那条腿上充当假肢。”
“既然,它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枪,所以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,这就是.......”
徐德说到这,他微微吸了口气,认真且严肃的说道:
“这就是一条假肢!”
话落的刹那。
“啪!”
王超一手拍在额头上,眉头蹙起,眼神略带惊骇的看着徐德,眼神中思绪紊乱。
他问道:“假肢?”
徐德点头,“对,就是假肢!”
不是枪,用处又是代替腿,这可不就是假肢吗?
“我的天!”
王超只觉自己再次开了眼界了。
自从跟了这个人做律师,对方时不时就给自己来点司法的震撼。
他觉得很激动,很兴奋。
这才对啊。
这才是司法!
以往,学校里那些白头发老师教导的那都是什麽东西?
听着就想睡觉!
但这不一样啊,听着就令人精神抖擞!
“但子弹终究还是杀死了人。”
林月迟疑了些许,在一旁提出自己的问题。
“如果依照假肢来算的话,假肢怎麽会有子.......”
只是。
她话还没说完。
徐德便连忙摆手,否定了她这个思维。
“不不不,不不不。”
“什麽叫子弹?”
徐德开口道,他指了指文件上,官方打印出的照片。
那是一个弹珠,上面还带血,和小拇指的指肚差不多大,这是警方解剖了死者大脑,从脑子里挖出的‘弹药’。
“枪里发射出去的才叫子弹。”
“咱们这不是枪,这是假肢,那麽,这就不叫子弹。”
“而是钢珠!”
“钢珠怎麽能和子弹混淆呢?钢珠是钢珠,子弹是子弹,二者不可相提并论!”
徐德严肃的纠正对方思想。
他又画了个轴承,也就是里面有许多钢珠滚落的那种轴承。
画完後,扭头看向林月,严肃道:
“林女士,你觉得这里面的是子弹吗?”
林月哑然,摇摇头。
钢珠在轴承里面起到滑动的作用,是一种正常的工业零件,自然不是子弹。
“对咯。”
“所以,咱们也不算子弹,是一种制造假肢所用到的零件。”
徐德一本正经的开口,说出的话很具有可信性,令人难以质疑。
不过。
王超忽的迟疑道:“但...我没听说过假肢要用到钢珠的啊。”
确实,假肢不用钢珠。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“笨啊你,你听到的那都是工业标准化的零件!”
徐德摇摇头,脸上满是不耐,他挥挥手道:
“工业标准化自然不用钢珠。”
“但这假肢是工业标准化的产物吗?”
“这是钳工李杰,被告人李先生自己手搓的!”
“他是野路子,是乡下自己搞得我,他觉得要用钢珠,所以就用了,这难道很奇怪吗?”
工厂觉得不用钢珠,那是因为人家厉害,有脑子。
而李杰不厉害,没那些工程师厉害。
那麽,用钢珠不恰恰就证明了,这是一个厉害且笨的人,以野路子的方式搓出来的东西!?
民间手搓的玩意,里面加了什麽猛料都是有可能的!
所以,制造假肢,里面存在钢珠很合理。
综上。
“杀人的凶器,不是‘土枪’,而是‘假肢’!”
“致死的弹丸,不是‘子弹’,而是‘零件’!”
徐德深吸一口气,将语气放慢,旋即,缓缓开口说道:
“既然没有枪没有弹药,那麽,所谓的枪杀案便不存在。”
“而是一起乌龙!”
没有枪,就不算枪杀案,5月份,海城也就没将一柄枪放进了闹市区,那麽,就无需从重从严的处罚。
如果不是枪,杀人的也不是子弹,那该怎麽给案子定性?
单纯的因仇故意杀人?
不不不。
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存在的。
首先。
李杰和死者魏田,双方是明确互殴的。
从监控里,能清楚地看到,魏田指挥司机,甚至是自己亲自殴打李杰,甚至还对李杰的假肢进行了摔打。
这就是很明确的人身侵害了。
哪怕李杰因死仇找上了魏田,但他没动手,而法律没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门,只限制不能动手。
所以。
李杰从行为上,是不具备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况。
而导致魏田死亡的枪...不,或者说,是假肢呢?
既然已经给凶器定义成了假肢,且李杰不存在故意侵害,那麽......
“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!”
“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,毕竟假肢怎麽可能杀得了人呢?除非是出意外了。”
徐德缓缓开口。
是啊。
致死器具是假肢,但李杰没主观动手态度,比如说对方拿假肢往魏田头上砸去,这种行为不存在。
那麽从行为上,就不具备‘主观故意’。
没有主观故意,那凭什麽要判故意杀人案!?
甚至连故意伤害也不存在!
没有罪,那你一审凭什麽判死刑?
“但是,监控记录下李杰同样拍打这...假肢了啊?”
钱昊忽的开口,他刚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视频,此时再次询问道:
“拍打的行为导致零件脱落杀人,那麽,这理论上......”
“好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‘预料’。”
意外事故分两种,预料到的需要承担责任,预料不到则无需承担。
从监控画面来看。
李杰是存在‘开枪’意识的。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“这不是枪。”
“这是假肢!”
“他拍打假肢的行为,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!”
徐德摇摇头,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。
在案发期间,对假肢造成伤害,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,而是魏田!
对方起初以为是枪,发现不是枪後便很嚣张的摔打,之後才轮到李杰拍打。
如果说,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‘开枪’意识......
“那麽。”
“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!”
“难道,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?不可能的。”
“何况,针对这类意外事故...别忘了,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。”
徐德缓缓开口,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。
而事实也如他所说。
官方的判定,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。
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,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,同理,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,就裁定你没预料到。
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。
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...很简单粗暴!
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!
“还原‘假肢’的原本条件,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。”
“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、两次、三次、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,直到上百次!”
“你觉得,这里面,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!?”
徐德摇摇头,提出一个客观问题。
首先,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。
其次,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。
最後,从缝隙出去的钢珠,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,甚至是透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!
重重因素叠加下来。
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,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?
几十?几百?怕是几千次都不行!
所以。
“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,复刻出杀人情况,难道这能称之为‘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’?”
徐德笑了笑,双手一摆,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。
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麽个测试法。
很粗暴简单,却也很科学严谨。
“综上所述。”
“这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十六条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’”
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......”
说到这,他缓缓吐出一个,在场几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後四个字。
也就是......
“不是犯罪!”
话音脱口而出。
在场众人精神一抖。
是的。
既不能预见,甚至不能控制,那麽,就需要成立为意外事件,如果是意外事件,那就明显构成《刑法》第16条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’。
就像。
手机都有可能因为电池导致爆炸。
每一次摔手机,都有可能导致电池受损,爆炸出现的可能,但是,你和你朋友玩游戏,打到情绪激动,将手机摔在地上。
结果把你朋友炸死了。
这种极小概率事件,难道能证明你是故意摔手机将你朋友炸死的吗!?
不能。
很明显是意外事件。
16条中明确说出,‘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’。
不是犯罪,那你就没罪,没有罪......
那凭什麽判刑!?
“综上所述。”
“就本案而言,我方当事人李杰,不存在任何一条违法行为,不构成一审判决的任何一条罪证!”
“一审所进行宣判的刑罚应当立马失效,作废处置!”
“死者魏田,是因其自己摔打假肢,导致假肢出现损害,进而引发不可预知事故,属不可抗力性,随即死亡。”
“期间与我方当事人李杰没有任何关系!”
“真要仔细辩论......他应该是自杀身死!”
徐德大脑活络起来,只是短时间内,脑子里就浮现出一条条想法。
这就好比刚才所说的摔手机。
魏田将李杰的‘手机’抢走,随後不断在地上摔打,最终导致手机爆炸,炸死了自己。
从法律上来说,这跟李杰没关系。
属於是意外事故领域的自我杀害,杀害魏田的是魏田自己。
而他自杀所用的东西......
却是李杰的!
“期间,真正的受害者应当是我方当事人李杰,他被‘诬告、乌龙宣判、一审判决死刑险死亡’,且从5月被羁押至眼下的8月中旬。”
“他应当拿到司法给予的赔偿才对!”
徐德眼神一凝。
“并且,魏田自杀,也就是自我杀害所用的器械,是我方当事人李杰的私人财产‘假肢。’”
“死者将假肢夺走,以损毁当事人私人财产的方式自我杀害,但却不顾我方当事人个人意愿。”
“这已经构成了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,死者魏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!”
“虽然他死了,但死不是他逃避责任的理由!”
“考虑到我方当事人是残疾人,是社会受保护的特殊群体。”
“所以,死者家属应当出於人道主义,替自杀的魏田赔偿我方当事人,一条功能完整的假肢!”
就眼下而言。
这起案子他已经从头理到尾,说的也很透彻了。
说实话。
得在海城,省高级法院的二审中打无罪,很难很难很难。
但也只能打无罪!!!
是的。
虽然很难以置信,但事实就是这样,你让徐德去做减刑辩护,那抱歉,他真没办法给李杰从死刑减刑到无期又或是有期。
但如果打无罪的话...那就有的操作了!
骤然间。
身旁三人身心一震,感到极大的震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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