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71章 死亡顺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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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就意味着,那个五岁的孩子是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,被束缚,被折磨后,一点点窒息,最终绝望死去。
这种手法,已经超出了“杀人灭口”的范畴。一般用于对叛徒的惩戒,或者是用于敌对方的审讯,逼迫对方吐露某个秘密。
一个5岁的小孩能知道什么秘密?又有什么值得一个成年人用如此残忍的手段去拷问?他能有什么仇人?
鲁大康也看出来了,说道:“这种手法,分明是在发泄某种极端的情绪。对那个孩子的恨,或者对孩子父母的恨,进而报复在孩子身上。”
有句话说,痛在孩子身上,疼在父母心上。鲁大康已经是一个父亲了,体会颇深,他说道,当了父母的人都知道,孩子就是自己的命根子,谁要是动了孩子,那就是要了父母的命。凶手这么做,恐怕不只是为了折磨那个孩子,更是为了折磨活着的父母。他要用这种方式,让李远华夫妇亲眼看着自己的孩子被折磨致死。
何其歹毒。
由此可见,凶手对李远华夫妇的恨意,已经到了极点。
所以财只是表象。真正的动机,恐怕远比“劫财”二字复杂得多。
夏明将笔搁下,目光扫过众人:“凶手拿走财物,很可能是为了伪装现场,让我们误以为这是一起单纯的入室抢劫案。他真正想要的,应该不是那些古董和现金。”
鲁大康说道:“所以是仇杀!”
其余众人闻言,神色皆是一凛,但是并没有人接话,一个案子的定性至关重要,一旦方向错了,后面所有的侦查都会偏离轨道。
也许动机不是单一的一种。
根据前辈们的调查走访笔录,李远华夫妇为人低调,秉承“和气生财”理念,不和甲方发生纠纷,不和同行抢单,不欠工人工资,从未听说与人结下过命的仇怨。
李远华的父母年事已高,早已不问世事,平日里连门都很少出,更谈不上与人结怨,再说了,真要报复他们也不至于等到他们人老珠黄,老态龙钟的时候。
李远华的三个孩子,平日里都在学校或家中,社交圈极其单纯,更不可能招惹到这种程度的仇家。
那么,凶手的恨意究竟从何而来?
劫财,仇杀,都解释不通。
“李远华是一家工程公司的老板,身家上百万,名下有汽车、自建别墅,还有店面和房产。他一家人6死1失踪,谁会获利呢?他的财产会由谁来继承?”
夏明站起身,走到白板前,用笔在“劫财”和“仇杀”两个词上各画了一个叉,然后在旁边写下第三个词:“财产继承”四个字。
鲁大康眼睛一亮,猛地拍了一下桌子:“对啊!李远华一死,他的百万家产总得有人接手。”
王越:“那嫌疑人可就清晰了,他的大女儿,女婿,他的弟弟,侄子都有嫌疑。”
谁获利,谁就有嫌疑。
夏明在“财产继承”下画了一条线,标注“受益人排查”。
陆燐提了一个问题:“李远华死后,他的遗产是如何分配的?他生前有没有做过遗产安排?比如遗嘱,或者口头交代之类的?”
马成翻到卷宗后段,答道:“李远华没有做过遗产分配。”
村民们也证实了这一点,农村人一般不会提前立遗嘱。李远华虽然现在是身价上百万的大老板,但是他的根子还是农民,思想传统,觉得立遗嘱不吉利,也怕家里人说闲话。更何况是像李远华这样没有任何疾病,且年纪不算大的,更不会去想这些身后事。
所以,李远华死后,他的财产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处理。
按照法定继承顺序,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、子女和父母。他父母在这次中双双去世,所以第一顺位继承人便是他的配偶和子女,可他的配偶和三个子女,也就是李远华的妻子和其中两个孩子,也均在此次中遇害,因此,李远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便只剩下了大女儿李子媛一人。然而李子媛下落不明,生死未卜,按照法律规定,其继承权处于待定状态。
夏明问道:“所以现在李远华名下的资产,包括公司经营权、房产、存款等,还处于待定状态?”
马成摇头:“并不是。在李子媛下落不明满两年后,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,其继承权随之消灭。李远华的遗产便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,也就是他的弟弟李远林。”
陆燐若有所思:“是李远林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子媛死亡的吗?”
马成点头:“是的,李远林在李子媛失踪满两年后,向法院提交了宣告死亡的申请。”
法院经过审查,认为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,便依法作出了宣告李子媛死亡的判决。此后,李远华的全部遗产便由李远林一人继承,包括公司、名下房产、银行存款以及车辆等。
夏明:“也就是说,李远林最终合法继承了李远华的全部遗产,包括公司、房产和存款。”
马成点头:“没错。李远林在李子媛被宣告死亡后,依法办理了遗产继承手续。”
王月月:“全归他弟弟了?那他的女婿呢?还有他的两个外甥呢?都没有分到吗?”
马成摇了摇头:“没有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,女婿和外甥都不在继承人之列。李远华没有立遗嘱,所以他的女婿和外甥在法律上确实没有继承权。
陆燐:“孙鹤没有提出异议吗?按理说,李子媛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下落不明,遗产分配存在争议空间?”
马成翻到另一页,答道:“孙鹤确实提出过异议。在李子媛被宣告死亡后,孙鹤曾向法院提出异议,认为李子媛失踪时间尚短,宣告死亡程序过于仓促,但法院经审查认为,李远林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,失踪时间已满法定两年期限,且公告期间无人提出相反的确凿证据,故依法驳回了孙鹤的异议申请。”
夏明:“法院把李子媛的死亡时间定在了和李远华他们同一天?”
马成:“对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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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手法,已经超出了“杀人灭口”的范畴。一般用于对叛徒的惩戒,或者是用于敌对方的审讯,逼迫对方吐露某个秘密。
一个5岁的小孩能知道什么秘密?又有什么值得一个成年人用如此残忍的手段去拷问?他能有什么仇人?
鲁大康也看出来了,说道:“这种手法,分明是在发泄某种极端的情绪。对那个孩子的恨,或者对孩子父母的恨,进而报复在孩子身上。”
有句话说,痛在孩子身上,疼在父母心上。鲁大康已经是一个父亲了,体会颇深,他说道,当了父母的人都知道,孩子就是自己的命根子,谁要是动了孩子,那就是要了父母的命。凶手这么做,恐怕不只是为了折磨那个孩子,更是为了折磨活着的父母。他要用这种方式,让李远华夫妇亲眼看着自己的孩子被折磨致死。
何其歹毒。
由此可见,凶手对李远华夫妇的恨意,已经到了极点。
所以财只是表象。真正的动机,恐怕远比“劫财”二字复杂得多。
夏明将笔搁下,目光扫过众人:“凶手拿走财物,很可能是为了伪装现场,让我们误以为这是一起单纯的入室抢劫案。他真正想要的,应该不是那些古董和现金。”
鲁大康说道:“所以是仇杀!”
其余众人闻言,神色皆是一凛,但是并没有人接话,一个案子的定性至关重要,一旦方向错了,后面所有的侦查都会偏离轨道。
也许动机不是单一的一种。
根据前辈们的调查走访笔录,李远华夫妇为人低调,秉承“和气生财”理念,不和甲方发生纠纷,不和同行抢单,不欠工人工资,从未听说与人结下过命的仇怨。
李远华的父母年事已高,早已不问世事,平日里连门都很少出,更谈不上与人结怨,再说了,真要报复他们也不至于等到他们人老珠黄,老态龙钟的时候。
李远华的三个孩子,平日里都在学校或家中,社交圈极其单纯,更不可能招惹到这种程度的仇家。
那么,凶手的恨意究竟从何而来?
劫财,仇杀,都解释不通。
“李远华是一家工程公司的老板,身家上百万,名下有汽车、自建别墅,还有店面和房产。他一家人6死1失踪,谁会获利呢?他的财产会由谁来继承?”
夏明站起身,走到白板前,用笔在“劫财”和“仇杀”两个词上各画了一个叉,然后在旁边写下第三个词:“财产继承”四个字。
鲁大康眼睛一亮,猛地拍了一下桌子:“对啊!李远华一死,他的百万家产总得有人接手。”
王越:“那嫌疑人可就清晰了,他的大女儿,女婿,他的弟弟,侄子都有嫌疑。”
谁获利,谁就有嫌疑。
夏明在“财产继承”下画了一条线,标注“受益人排查”。
陆燐提了一个问题:“李远华死后,他的遗产是如何分配的?他生前有没有做过遗产安排?比如遗嘱,或者口头交代之类的?”
马成翻到卷宗后段,答道:“李远华没有做过遗产分配。”
村民们也证实了这一点,农村人一般不会提前立遗嘱。李远华虽然现在是身价上百万的大老板,但是他的根子还是农民,思想传统,觉得立遗嘱不吉利,也怕家里人说闲话。更何况是像李远华这样没有任何疾病,且年纪不算大的,更不会去想这些身后事。
所以,李远华死后,他的财产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处理。
按照法定继承顺序,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、子女和父母。他父母在这次中双双去世,所以第一顺位继承人便是他的配偶和子女,可他的配偶和三个子女,也就是李远华的妻子和其中两个孩子,也均在此次中遇害,因此,李远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便只剩下了大女儿李子媛一人。然而李子媛下落不明,生死未卜,按照法律规定,其继承权处于待定状态。
夏明问道:“所以现在李远华名下的资产,包括公司经营权、房产、存款等,还处于待定状态?”
马成摇头:“并不是。在李子媛下落不明满两年后,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,其继承权随之消灭。李远华的遗产便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,也就是他的弟弟李远林。”
陆燐若有所思:“是李远林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子媛死亡的吗?”
马成点头:“是的,李远林在李子媛失踪满两年后,向法院提交了宣告死亡的申请。”
法院经过审查,认为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,便依法作出了宣告李子媛死亡的判决。此后,李远华的全部遗产便由李远林一人继承,包括公司、名下房产、银行存款以及车辆等。
夏明:“也就是说,李远林最终合法继承了李远华的全部遗产,包括公司、房产和存款。”
马成点头:“没错。李远林在李子媛被宣告死亡后,依法办理了遗产继承手续。”
王月月:“全归他弟弟了?那他的女婿呢?还有他的两个外甥呢?都没有分到吗?”
马成摇了摇头:“没有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,女婿和外甥都不在继承人之列。李远华没有立遗嘱,所以他的女婿和外甥在法律上确实没有继承权。
陆燐:“孙鹤没有提出异议吗?按理说,李子媛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下落不明,遗产分配存在争议空间?”
马成翻到另一页,答道:“孙鹤确实提出过异议。在李子媛被宣告死亡后,孙鹤曾向法院提出异议,认为李子媛失踪时间尚短,宣告死亡程序过于仓促,但法院经审查认为,李远林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,失踪时间已满法定两年期限,且公告期间无人提出相反的确凿证据,故依法驳回了孙鹤的异议申请。”
夏明:“法院把李子媛的死亡时间定在了和李远华他们同一天?”
马成:“对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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